发表日期:2011年3月28日 【编辑录入:zxc】
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结合学院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学院资金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办理收支结算、贷款和资金管理工作。
2、计划财务处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学院所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
第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
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
一、现金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个人劳务报酬。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对外零星支出。
(二)在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原则上不得坐支现金。
(三)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制作记账凭证再据以收付现金,收付款记账凭证需经稽核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稽核人员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收入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检测,防止伪币收入。
(四)空白现金支票等结算凭证,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鉴备用。
(五)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记账凭证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六)主管科长(或处领导)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前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都必须交给财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挪用,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发生的资金支付业务,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原则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根据开户银行和账户用途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三)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记账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生未达帐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四)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无理拒付。
(五)凡办理预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冲报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四条 往来账户的资金结算管理:
(一)对往来结算所发生的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分科目、分项目设立账户核算。
(二)对往来账户逐笔进行登记,并注明经办人(或负责人)及形成原因。
(三)个人出差借款,在出差归来后一个月内办理冲报账手续,逾期不办者下次不再借款。
(四)往来账户必须于月终列出分户余额清单。
第五条 资金预算的管理:
一、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按照资金收入﹑支出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在编制资金预算时要注意调整安排好资金的使用结构,提高教学资金的投入比重。
第六条 资金控制的管理:
一、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共同搞好资金使用各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一)强化基建、采购、维修改造等环节资金的管理与控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真正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择”,完善合同管理工作。
(二)强化资金支付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执行分级归口管理权限所规定的审核付款制度。
(三)强化收费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对票据的管理。
(四)强化财务监督环节的管理与控制。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不符合手续、制度的款项做到坚决不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事项做到坚决不予办理。
(五)严格和完善资金的体内循环制度,资金收支必须统一经过学院计划财务处进行,不允许发生资金分流和体外循环问题。
(六)加强学院银行开户的管理,严禁多头开户。
二、财务部门严把费用开支关,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始终坚持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系、各部门对各项经费开支计划和审批程序要以预算和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使其做到心中有数,严格控制和杜绝超预算支出,确保资金预算得以有效执行。
第七条 银行贷款的控制管理:
一、学院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关系到学校长远发展和保障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运行维持经费。
二、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银行贷款的最终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确定学校贷款的原则;审议、批准学院关于贷款的方案;审查、评价学校贷款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