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实验室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二级学院”是指二级学院和拥有实验室的二级部门。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准入安全与信息安全、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设施安全、实验室内务和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管理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安全事故预防贯穿于实验室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修改造等各个阶段。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落实到每个实验室、岗位及个人。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实验中心(室)三级联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分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与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设备管理处、党政办、科研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设备管理处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处长兼任。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设备管理处负责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牵头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各实验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对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处置;代表学校定期与二级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参与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参与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党政办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工作;

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实施,以及实验教学中过程性安全等的统筹管理;

保卫处指导、监督实验室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合理配置,以及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应急演练等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对实验室用水、用电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实验室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等。

第八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级学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网络;落实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原则上实验中心主任为二级学院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职责为: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负责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建设;组织、协调、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安全信息的汇总、报告等相关工作。

各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是本室的直接安全管理员(或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使用与管理台帐(如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各种危险性气源、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负责本实验室内的特种设备、射线装置、放射源的检验工作;落实值班制度;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等;定期、不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须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突发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物资保障等防范措施,提升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并积极宣传、普及一般烧伤、中毒、触电、实验动物传染性疾病感染等突发事故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按照学校要求实施。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落实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并严格执行。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具有特殊行业资格要求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姓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上墙。

二、实验室应依据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自身学科特点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上墙并严格执行。

三、实验室内务管理须做到责任到人、台案到人、仪器到人。同时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做好日常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实验室外楼道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堆放各类杂物。

五、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弃物、剧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建立台账,规范危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等环节。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并作好盘查记录日志。

六、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七、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烹饪、用膳和娱乐等与实验室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八、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九、实验室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和规范处置。

十、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

十一、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人员保健待遇,按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水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管理水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对超期服役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申报报废。

二、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持证上岗。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及实验室必须在学校备案,并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季)。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各类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随意丢弃(排放或倾倒);实验废弃物应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及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放射性废弃物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配置相应消防器材如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第十九条 体育设施安全

体育设施是指室外体育训练、竞技和健身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使用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执行《贵州省体育条例》(19973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

体育学院是体育设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卫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责任网络,责任落实到人,保证体育设施完好和使用安全。

体育设施(特别是室外体育设施)发生较大安全隐患时应停止使用,体育学院应根据安全隐患性质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执行。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机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巡查。每学期期初、期末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主要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督促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及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预案等落实情况。所有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均需建立台账,被检查单位及实验室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学院至少每月一次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台账,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学院有能力解决的,应采取具体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暂无能力解决的,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馈,同时对该隐患要重点关注,密切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落实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于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汇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学院和实验室,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权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对于无视整改要求、整改不力的,一经认定,学校将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实验室运行等措施,直到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第四章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要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件时,当事人或事发单

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立即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启动应急预案。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向学校报告,出现人员伤害时,需同时联系校医院,请求支援。紧急情况根据人员受伤、火警等情况分别拨打 120 急救电话、119 火警电话。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及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按责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教务处发〔2015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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