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年第20号令),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基地。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各级各类实验室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应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研究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完善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培养严谨科学的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吸取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改革试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的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要改善技术装备条件和工作环境,高效率、高质量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向学校教师开放实验室并进行相关的指导和管理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提高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优化实验室环境,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具体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聘请相关的学术、技术等方面专家参加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布局、人员培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实验室管理、评估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咨询,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设备管理处。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学院需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具体分管学院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须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学院实验中心。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聘任或任命;省部级实验室的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实验室评估。牵头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牵头组织全校实验室的布局、设置的论证和调整工作。
三、牵头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统筹协调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使用工作以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评估等各项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各类相关报盘报表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和专项建设项目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估工作。
五、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负责进口物资的报关免税、商检、索赔工作。
六、负责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调拨、报损和报废处理工作。
七、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八、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教务处是具体负责实验教学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教学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完成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
三、完成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
四、检查督促实验教学开展情况。
五、完成涉及实验教学相关数据采集工作。
六、实验室耗材的审批管理工作。
七、牵头组织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八、实验教学安全准入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九、其它需要协助完成的工作。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合格的实验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从事教学、科研实验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四、有完成规定任务的配套仪器设备。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的设立由学院按照基本条件要求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
一、实验室一般应按照二级及以上学科或行业领域设置,并应向综合性实验室或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产学研基地发展。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可按课程性质设置独立的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任务较小的,应并入相关实验室、相关教研室,与学院其他实验室共同归属学院实验中心。如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且已形成研究方向的,可设置科研实验室;未形成研究方向的,宜并入研究方向接近的实验室共同归属学院实验中心。
二、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由所在学院实验中心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论证实验室建立与调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审定同意后报设备管理处备案。原则上备案后实验室名称不得随意调整,若因学科调整确需更改的需再次备案。
(一)对新建实验室应提出建设依据,包括建设条件(人员、经费、用房三落实)及建设规划、实验教学和设备配置等计划及必要的投资效益预测分析报告。
(二)对改建、合并、调整实验室,应提出改建方案和人员、设备、用房的调整计划。
(三)对撤销实验室,应对原实验室人员、设备、用房等的安排提出方案和论证报告。
(四)如确属该学科专业培养计划及教学大纲规定开出的成套或成组实验,而学校现有实验室无开设能力的,应予优先建设。
三、凡经批准建立或调整的实验室,其人员编制、经费、设备、用房等问题,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按照优化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投资建设。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与实验室人员一道开展实验课程内容体系、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手段与实验技术的研究与改革、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工作。实验应中心尽力为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首要保障。学院和实验中心应积极配合学校人事部门对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进行合理调配,在学历结构和层次上要满足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学院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实验技能等培训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加强监测和监督管理,要切实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耐用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管理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开展实验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贵州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采取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即进入实验室的有关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指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实验中心主任任职条件:政治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经历、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实验师及以上职称。若副高级以上专职教师对本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有维护等技术能力,同时具有实验室管理能力也可推荐聘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 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参与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努力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 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实验室安全检查,提高实验室设备利用率,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综合效益。
四、 带领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实验工作,配合学院制定实验人员岗位职责,负责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五、 搞好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六、 完成自查、自评、检查、总结等实验室工作。
七、 完成学校、相关部门、教学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没有成立实验中心的学院,按照学校人事处出台的岗位职责由副院长履行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人员保健待遇,按照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 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的考核、职务聘评、级别晋升等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编制由学校人事部门按照学校“定员、定编、定岗”的要求,根据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其他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按有关规定核定,设备管理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部分编制可实行流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学校授权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师院通字〔2014〕6号)同时废止。